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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