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坤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坤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杜坤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新臺幣2萬元,徒刑如易│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日││││,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5.2.│104.3.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554號│101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585│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43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5.22│104.5.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585│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436│││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6.15│10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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