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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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4號聲請人 謝新源 聲請人 薛忠諴 相對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新源、薛忠諴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即已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此有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詎受罰人遲至101年5月23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已逾聲報期限規定。 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