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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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即被告 胡甄玲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胡甄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歷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變造有價證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復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並自102年1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2年3月1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自102年5月1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仰賴出所湊錢尋求和解途徑,既知自白認罪、勉力賠償,為此盼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之大部分犯罪事實,參閱告訴人之代表人 李慧玲 之指述,兼佐變造之支票內容,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又其無故不肯提出所直接或間接使用之所有帳戶,詎更透過多項人頭帳戶操作匯出部分犯罪所得資金導致流向未明,遂有事實足認為有捲款逃亡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現下尚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再經本院檢視屢次試行和解之過程,被告毫無盡力湊錢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誠意,反倒呈現全心為己覓保籌款之私念,未曾說服本院信其確具負責面對而非捲款潛逃之勇氣,權衡比例原則,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遍查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俱無理由,應當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