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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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陶敬業 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13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