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751號
原 告 郭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素卿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據本件
原告敗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3,72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