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趙子健 被告 徐志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苗交簡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