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月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