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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