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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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救暨選任訴代再審聲請再審訴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28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46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69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雖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惟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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