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1號上訴人臻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玉 被上訴人得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坤 被上訴人 徐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20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9,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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