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離婚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子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秋文 間請求撤銷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109年度家訴字第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6,
02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