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629號
聲請人 吳溪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克霖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37,285元(計算式:4,500元×52.73=237,2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