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已有1年多沒有住在戶籍家中,且家中父母因工作緣由而未接獲法院通知,因而不知已被通緝,被告乙○○無心逃避責任,請求具保予以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係被告乙○○之父親,是聲請人自得提起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8號案件審理中,惟被告於該案準備程序時即無正當理由拒未到庭,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5月5日發布通緝,嗣因緝獲到案後,由本院於98年6月18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無從單純以具保方式使羈押原因消滅,且上開羈押非但為確保訴訟進行,亦為確保案件之執行,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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