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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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8號),業於97年7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