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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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池國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9
6、2818、3956、4643、4973、5229、5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池國樟 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 池國璋 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2年10月26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該署112年10月27日雲檢亮嚴112執助969字第1129030004號函、該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嚴字第969號、第969號之1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10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