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康烈富 即一富成吊車堆高機起重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2萬0,4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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