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美珠受刑人王培丞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王培丞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3790號、執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培丞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陳美珠於民國101年6月11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萬元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本院101年6月11日101刑保字第50號收據1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20號執行案件之執行筆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