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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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 徐錫鴻 被上訴人 胡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均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8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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