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255號聲請人 胡守志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朝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255號聲請人 胡守志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朝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