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翰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雪麗
蔡雅君
一、債務人侯雪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侯雪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雅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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