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8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仁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05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補充記載「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均已載明累犯之理由及依據,論罪科刑欄亦已載明累犯之適用法條,惟主文欄漏載「累犯」,且此漏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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