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杉桂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杉桂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4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鐮刀1支,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報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杉桂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440號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鐮刀1支,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品,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