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告 林莊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9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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