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樹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樹(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