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靈夆
(已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靈夆原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然因酒後駕車違規事件而遭吊扣上開駕駛執照(吊扣期間自民國102年4月22日起至105年4月21日止),竟於105年2月29日上午9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2段往新屋交流道方向,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時,不慎擦撞被害人 楊亞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乘載其友人 吳若瑛 之普通重型機車,當場造成被害人楊亞菁人車倒地而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已騎車肇事致人受傷,竟漠視該情,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僅下車稍加詢問,未加援助,亦未為必要之救護措施,即騎車逕自逃逸。嗣被害人楊亞菁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6年8月2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交訴卷第28頁)。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張世聰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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