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196號聲請人甲00000000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7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7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宗霖附表:
┌──────────────────────────────────────────────────┐│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1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穎佳企業股份│第一銀行路│039912│4,620元│95年11月5日│XA0000000││││有限公司│竹分行││││││├──┼──────┼─────┼──────┼────────┼───────┼──────┼───┤│002│ 蘇雪美 │合作金庫銀│2602-9│39,815元│95年12月15日│KA0000000│││││行南高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