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潔淨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代理人 徐敏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崑山科技大學 蘇炎坤臺灣土地銀行永康分│101年8月15日│67,000元│BTB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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