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12號上訴人 黃淑欽 訴訟代理人 林武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
蔡尚樺 律師被上訴人 陳惠蘭 訴訟代理人 邱春盛
蔡銘書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管靜怡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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