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四月、八月,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從而受刑人僅得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本身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格,聲請人即受刑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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