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李湘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木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