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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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75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徐年金 相對人帝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許政修人相對人 黃啟恩
潘士正 潘建盛 蔡俊魁 林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一八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一○五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5105),准予變換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或同等值之一○九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新臺幣400萬元或同等值之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核與本院因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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