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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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明堂受刑人甲○○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明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許明堂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三六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受刑人戶籍謄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東檢豐執丙字第二二七九號無法代為執行函(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