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王文智 被告 周佩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