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50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告王O瑄(即 王世佑 之繼承人)
王O宇(即王世佑之繼承人)兼上二人 邱心瑀 (即王世佑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共同 陳彥佐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