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麗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被上訴人即原告B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