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83號聲請人 潘璟鎮 即源興餐坊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誰為支票最後持有人)。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