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王永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