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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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3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麥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