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智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9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智程│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02%│││913568││6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智程│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02%│││191392││6月21日││計算之利息│││9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智程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
6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0日止累計919,478元正未給付,其中913,568元為本金;5,21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智程於民國107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
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0日止累計1,926,320元正未給付,其中1,913,929元為本金;11,69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