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9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案件,業經本院94年度自字第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