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黃文聰 被告 葉潤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占用原告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962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花蓮縣○○鄉○○段○○○○號土地遭占用面積17.09㎡×土地公告現值11,800元/㎡+花蓮縣○○鄉○○段○○○○○○號土地遭占用面積23.97㎡×土地公告現值680元/㎡=217,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