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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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彭珺婕 相對人 李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花簡字第411號竊盜案件移附108年度花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41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高郁茹書記官陳佩姍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彭珺婕相對人李國政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元(下同)604元整,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元予聲請人收受完畢。(聲請人:彭珺婕)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彭珺婕相對人李國政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陳佩姍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