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7號聲請人 張智鈞 律師(即被繼承人 李聰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李聰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3)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李聰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張智鈞律師即李聰明之遺產管理人(地址:住○○市○○區○○○路○段000號20樓)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聰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聰明於民國113年2月11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2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2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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