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50號聲請人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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