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楊嘉榮 相對人 廖宜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宜祥間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3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惟倘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前開筆錄有何錯誤或脫漏,亦未表明有何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必要,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依前所述,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符(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2號、103年度抗字第1044號裁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3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下稱本件)民國(下同)106年12月19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有紀載錯誤、漏載內容之情形,為利事後聲請更正筆錄,爰請求賦予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筆錄何處有何種錯誤或脫漏,即未具體表明交付法庭光碟之必要,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是聲請人聲請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