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陳讓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761、6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關於誹謗犯嫌之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妨害自由犯行部分由本院另為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陳讓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羅耀裕 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上開誹謗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昕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