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發選任辯護人陳生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永發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
6日8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桃園市○○路往建國東路方向行駛,,於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時,先行靠右路旁臨時停車後,原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迴車及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且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起駛並迴轉,適 曾子瑛 騎乘BLT-689號重型機車沿桃鶯路往建國路方向駛至,2車遂相撞,致曾子瑛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下頷部瘀傷、雙下肢挫瘀傷、右足撕裂傷等傷害。李永發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報明其為肇事者,說明事發經過,並自首接受調查,案經曾子瑛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子瑛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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