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債權人 劉育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增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增錥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提出民國96年8月23日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各出資新臺幣25,000元,以新臺幣50,000元購買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登記於債務人劉增錥名下之釋明資料(如:共同投資契約書影本、買股票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於同年8月6日具狀補正,惟依其所提之證據仍無法釋明與債務人有共同投資之關係存在,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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