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